第一,轉變理念,從制度上確保智庫有效融入公共政策體制機制中。現代公共政策科學化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謀”與“斷”分離,也即咨詢研究與決策行動的專業分工。智庫專職於咨詢研究,政府則專心於決策行動,智庫以咨詢的科學性保證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兩者有機互動,但又不可混為一談。因而,智庫的發展需要破除政府包辦咨詢與決策的全能思維,轉而確立“謀”、“斷”分離的科學決策的理念,從思想上接受並發揮智庫作為政府外腦所發揮的咨詢參謀功能。同時,應構建“咨詢先行”的公共決策法定程序。當前,我國應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的基礎上,擴大專家咨詢的決策範圍,同時嚴格專家參與的程序規定,避免將決策咨詢變味為“奉命論證”,最終從制度上保障智庫作用的充分發揮。
第二,促進權力體制機制的公開化、透明化,為智庫研究創設信息條件,尤其是完善並有效貫徹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智庫從事政策分析活動所需的信息,首先要盡可能全面,其次是要盡可能準確可靠。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都已有了顯著改進,然而,現實中還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選擇性公開、形式化公開等問題,導致公開的信息全面性、準確性、實用性不足,從而影響了我國智庫研究的科學性。因而,今後應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細化措施、監督約束機制等方面的完善力度。
第三,適當放鬆智庫思想市場准入限制,並通過一系列財稅政策培育市場。目前,我國智庫普遍採取登記管理制度,嚴苛的登記註冊已嚴重限制我國智庫的發展,導致官辦智庫與民間智庫比例懸殊、市場主體結構單一等諸多問題。因此,基於我國智庫發展的現實狀況,借鑒智庫的國際經驗,當前有必要簡化智庫登記註冊的手續、降低門檻,讓更多的社會主體更便捷地參與進來,從而豐富我國智庫思想市場。同時,對智庫組織實施稅收和財政方面的優惠是各國普遍做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智庫的吸引力。
第四,完善法律制度,依法規制智庫思想市場。智庫思想市場同一般產品市場一樣,都有市場失靈的風險。因此,為確保智庫思想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必要對智庫思想市場進行適當規制。一方面,完善智庫相關法律制度,將智庫納入國家法律的制度體系並對其行為進行有效地規範管理。另一方面,由於智庫成員本能上也具有“經濟人”動機,其咨詢研究存在出於自身利益需要而非服務公益的風險,因此,還有必要建立健全智庫專家的咨詢論證責任機制,對於咨詢研究違反法律規定、導致決策失誤並造成危害性社會後果的智庫及其專家,應依法追究其責任,從而規避和減少智庫咨詢的功利化和隨意性。
(來源:大眾日報;作者唐慶鵬;南京師範大學國家治理與政府創新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