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翁俊明:領回《內政部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收據(圖五) |
潘志貞,台灣人。
潘志貞於1938年9月30日“聲請回復國籍”獲得批准。批准文號為“內政部渝(民二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發002438號”。
按照規定,潘志貞在《閩西日報》1938年11月13日刊登啟事。其文曰:“敬啟者,志貞依照中華民國國籍法之規定,由前漳平縣政府呈轉 福建省政府民政廳轉呈 內政部聲請回復國籍。經蒙內政部照准於本十一月九日接到所發給渝復字第3號之許可證書,除將經過情形呈報政府外,特此布聞。潘志貞啟”。潘志貞的《國籍許可證書》編號為:渝復字第3號。
上記故事從一個側面說明和證明了日據日期台灣人民的祖國認同:回復國籍證書乃是“我是中國人”的光榮證書。
臨末,我還要指出:“割地”是比“賠款”更加嚴重的罪行。中國的領土絕對不容用於交易。習近平總書記說:“我們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這麼硬氣的話語,全中國人民聽了揚眉吐氣心裡爽!
2017年元月26日—27日記於北京(作者汪毅夫系台盟中央副主席、全國台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