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12日電/“立法委員”段宜康被控於本屆彰化縣長選舉期間,在臉書上撰文誹謗縣長候選人黃文玲的案件,台灣高等法院9日做了有利段宜康的認定,推翻一審有罪的判決,改判無罪。這一判決讓段宜康保住了“立委”資格,自然引發法院判決偏綠的議論。
中國時報今天社論指出,法院是解決爭議的地方,但法院的判決也經常增生爭議。不滿段宜康罵人嘴臉的,必然讚賞一審法官有罪認定;欣賞段“立委”揭人短長手法的,肯定對高等法院二審的無罪判決,高喊青天大老爺。這是多元社會的特徵。
法院審判採三級三審制,是一種司法救濟設計。二審廢棄,或者說推翻一審判決的,是司法運作常態,原本沒什麼值得大驚小怪之處。可是自從有人講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法院是為執政者服務的話之後,法院的任何判決,即便沒有大轉彎,也都被貼上顏色。
從這個有顏色的眼光看,黃文玲控告段宜康的這件案子,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接案、審理期間,大致是在國民黨執政的時期,只在進入言詞辯論和宣判期日,跨到了民進黨執政期。從時間點看,應該可以說,這是國民黨執政時期的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段宜康的上訴案,全部期日都在民進黨執政的時候。而且,法官們應該都親眼目睹三級三審定讞下的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貪污案,蔡英文都敢於毫無避諱的,替郭瑤琪表示不捨。那麼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萬一再被判有罪定讞,必須撤銷“立委”資格,蔡英文會不會又表不捨,就很難預料。
撇開政治偏光鏡,不帶顏色地理解段宜康這件案子,並不困難。段宜康在臉書上批黃文玲的事實,一審及二審都沒有變。唯一有變的是,段宜康把他臉書貼文的消息來源,由來自地方傳言,變成3個證人。
基本上,段宜康被黃文玲指控的罪,是屬於加重誹謗罪的選舉加長版。也就是說,黃文玲沒有參選縣長的話,段宜康寫她的那段文字,涉及的只是《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的誹謗罪,就因為黃文玲當時正在選縣長,就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