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個案中存在適用第二十四條後,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主要是因為個別法官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由於虛假訴訟中所涉債權根本就不存在,故當事人、證人因害怕其虛構債務行為敗露,往往不敢親自參加訴訟。
為此“通知”中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到庭並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進行庭審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務是否真實。未舉債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為虛假債務,但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與此同時,通知還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未經審判不得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問:某些個案中還存在一些法院只是簡單核對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和相應證據,就根據表面證據或單個證據作出將虛假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情形。有沒有較好的解決途徑?
答:由於結案壓力、工作責任心等主客觀因素影響,個別法官確實存在簡單、機械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現象。必須指出的是,簡單機械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是司法審判應當亟須改進的方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求,在認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來說,要結合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親朋好友、同事等利害關係,經合法傳喚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債權憑證是否原件及其內容是否一致、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貸發生前後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通知”強調,要堅決避免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問:從以往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情況看,夫妻中舉債一方經常會主動承認債務真實存在,而夫妻另一方雖否認卻無從證明。對此有無對策?
答:這種情形確實存在。由於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實屬正常。基於各種原因,舉債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項特定舉債也在所難免。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後證明特定債務沒有發生,相當於證明沒有發生的事實。這對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
為了緩解夫妻另一方的舉證困難,“通知”提出,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前後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人民法院應主動依職權對自認的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查。例如,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對外舉債真實性持異議的,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銀行賬戶進行調查取證。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