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十八屆中央開展第一輪巡視工作。截至2017年2月,十八屆中央已經開展了12輪巡視。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的通報信息發現,2015年8月《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以來,總計有9人被通報干擾、妨礙巡視工作,其中,4人為中管幹部,除了鄧崎琳之外,還有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司獻民,中國民用航空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周來振,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
除了上述幾名中管幹部,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的通報,天津市教科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武紅軍等人也存在干擾巡視工作的行為。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巡視是黨內監督的一把利劍,這種干擾、阻撓中央巡視的行為的本質是不講政策,特別是對中央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政策的消極抵抗。”
“將‘干擾、阻礙巡視工作’寫進通報,一方面充分反映了巡視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展示了中央對開展巡視工作的堅定信心以及中央巡視組有效的執行力;另一方面,通報是對干擾、阻礙行為的懲治和警示,這些行為必須受到嚴厲的黨紀處分。”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保障巡視工作條例實施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在通報中直接點明“干擾、妨礙巡視工作”,得益於十八大之後巡視效果有了“顯著的變化”。
2013年5月,十八大之後的第一輪中央巡視開始,巡視模式被稱為“常規巡視”。
當年年底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此後,中央巡視組相繼實現對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全覆蓋、對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全覆蓋、對中管金融單位的全覆蓋。
2015年8月,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其中對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作了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等,屬於干擾巡視工作。
3個月後,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發布的通報,首個干擾巡視工作的領導幹部,是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黨委辦公室原主任胡正明。
通報的時間,是2015年11月21日。
在此之前,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的通報中,不曾提過“干擾巡視工作”字眼。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紀委的表述,胡正明在中央巡視組進駐公司期間,干擾中央巡視組對公司專項巡視工作的開展,構成違反中央巡視工作紀律和黨的政治紀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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