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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在非法“佔中”期间,将有異味液体泼向正在执勤的警员。 (圖片來源於文匯網) |
中評社香港3月21日電/非法“佔中”示威者、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2014年10月在金鐘龍和道隧道上方花槽,將有異味液體潑向下方正在執勤的11名警員,去年5月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及拒捕罪成,判監5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曾健超昨日傍晚在facebook上稱,決定放棄上訴,今日上午到高等法院辦理完有關法律程序後,就會即時入獄服刑。
曾健超在facebook上稱,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放棄上訴,並說今早9時他會先到高等法院處理所需法律程序,然後即時服刑,扣減假期後或須服刑31天。
聲稱為自己行為負責
他聲言,由參與社會運動的第一日開始,已有心理準備及知道抗爭是要付出代價的,亦清楚明白當晚所作的部分行為為法例不容許,自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點我從一開始都沒有否認,選擇放棄上訴並非軟弱退縮的表現,希望大家明白。”
曾健超被指2014年10月15日凌晨3時20分,在金鐘龍和道一處花槽用裝水容器盛載的液體,向下淋潑正在執勤的1名警長和10名警員,事後又抗拒4名嘗試制服他的警員,被警方起訴1項“襲擊警務人員”和4項“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襲警及2項拒捕罪成,判監5星期,但批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判刑時指出,曾健超求情時承認自己仇視警員才做出當晚的行為,但這不是減免刑責的理由,被告由始至終均沒有悔意,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曾健超的襲警行為與一般襲警案有所不同,慣常的襲警都是針對曾與被告“有過節”或發生過爭執的警員,但本案遇襲警員事前並無接觸過他。
引發“七警案”社會回響大
羅官指,身為資深社工的被告,曾健超聲稱淋液體是因不滿警方以過度武力對待“佔中”示威者,但被告本人同樣欠缺克制,使無辜的前線警員受害。被告向一班素未謀面及無辜的警員施襲,更淋潑有異味之不明液體,是對警員的極大侮辱及挑釁,案情近乎向警員吐口水。被告將警員作為“出氣袋”及“代罪羔羊”,罪行嚴重,有案例佐證應判處他即時監禁。
被指襲擊曾健超而同遭刑事起訴的7名警務人員,今年2月17日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兩年,代表次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的資深大律師清洪直言,本案最多判處緩刑,整件事是源於“佔中”,但曾健超襲警只判囚5星期,而7警則判監兩年,主審法官杜大衛的判刑屬過重,更犯下法律錯誤。7警判刑後引發社會大眾及警隊內部極大回響,警務人員發動大集會,同時籌款替7警尋求上訴。
來源:香港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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