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23日電/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2日聯合發佈公告稱,自2017年3月22日起,非北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北京購房,需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北京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1年,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北京市規定“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連續5年(含)以上繳納個稅”,當時的規定並未明確要求“按月連續繳納”,而3月22日發佈的公告細化了這一政策的執行標準。
據新華社報道,新規要求,“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形審核認定:
一是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北京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各自適用的計稅期間,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或20個季度)在北京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稱,對於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且不超過三個月的,視為連續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