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力扶持島內統派力量。島內“統派”分為“紅統”、“藍統”與“聯合統”,其中“紅統”力量最弱,但與大陸理念最近,最需扶持。一是要輿論宣傳,二是要資金幫助,三是對特定黨派可通過會議交流等形式派人指導,進行培訓。只要在島內公開支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或支持中國共產黨主張的黨派,大陸應一概支持,並將這股力量團結和組織起來,在島內形成制約“台獨”的強大支撐。
3.對台灣民眾發放雙向選擇的居民身份證,雙向選擇是指一方面自願領取,另一方面需要以填寫表格方式接受國家認同方面的政治審核。持有台灣居民身份證在大陸可以享受國民待遇:可以象大陸居民一樣在大陸訂票、網購、申請課題、定居、置業、工作、養老、參加社團活動。持大陸發放的居民身份證的台灣民眾出入境可走非外賓公民通道,減免關稅與通關手續。遭受天災人禍國家給予救助和扶持、提供必要的避難住所。可以長住台灣,也可在全國任何省市安家落戶。可以參加國家各級政府、人大、政協和社團機構成員的選舉和公務員錄用考試。享受全國各族人民所享有的一切政治待遇。有功人員享受國家獎勵。在國外都將受到國家駐外機構的領事保護。
4.著手研究新版《中國台灣問題》白皮書,在最後單設一章《台灣問題和平解決方案》,其中明確規定和平統一台灣後可以擁有的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例如,將台灣的產業佈局、資源補給、交通、通訊、減災防災、科技開發、經濟出路、民生福祉都納入國家的統一規劃。方案中設計有支持統一時間越早、力度越大的島內人士統一後獲益也將越大的制度,促使越來越多的島內民眾加入到支持統一的陣營中來。
5.繼1994年《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9年《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之後,大陸還可考慮制定《台灣同胞權益保護法實施細則》,突破投資領域,涵蓋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等方方面面,以法律的形式全方位覆蓋保障台胞權益。
6.兩岸青年創業園區的體制機制不斷改進。在配套措施中,讓園區中的台灣青年享受“國民待遇”,消除台灣青年在園區內就業創業方面的身份識別限制,同時提供教育諮詢和醫療診所等服務機構,讓來大陸創業的台灣青年體會到大陸的各種優勢,激發其在台灣民眾中的優越感與自豪感。
7.挖掘互聯網功能,通過虛擬世界強化“一中”觀念。要求大陸各網站在接受來自台灣的購物訂單以及發貨時必須體現兩岸一中原則。充分利用網路傳播大陸的報刊、圖書、電視節目、影音產品,使島內民眾有機會接觸大陸文化,增強其文化認同感,加速形成兩岸“命運共同體”意識。
8.教育領域合作。鼓勵兩岸民間機構與個人合作編訂經濟、歷史、地理、文化等圖書,特別是各種工具書與參考書,提倡兩岸教育機構使用兩岸合編教材,鼓勵台灣學生來大陸就讀,接受教育培訓。
9.能源資源合作。根據兩岸實際情況,兩岸石油、天然氣開採與經營公司可通過民間接觸談判成立企業聯合體,共同開發南海及東海的油氣資源。此外,在鋼鐵、核能、航運、物流等領域均可鼓勵成立兩岸企業聯合體,但對參與的台灣企業要有政治層面的資格審查。
10.繼續深化兩岸民間經濟交流,研究打造“中華經濟聯合體”。研究未來在大陸與港澳及台灣分別簽署的CEPA和ECFA基礎上共組“中華經濟聯合體”的可能性。“中華經濟聯合體”的構建可以為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同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開闢可行途徑。“中華經濟聯合體”的成員間民族相同而經濟制度不同,“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成員雖然民族不同但經濟制度大體相同。由於大陸與港澳台同屬中華民族,在共同推進經濟整合時可以貫徹“中華一家親”的理念,不在短期利益上斤斤計較,而是著眼於長期的共同發展。“中華經濟聯合體”與“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共同點是,目標均為通過貿易自由化實現產品市場的一體化,通過消除區域內要素自由流動的障礙實現要素市場的一體化,並且通過協調貨幣與財政政策,最終實現貨幣一體化。聯合體的構建可松可緊,完全可以根據需要調整,而且,既可以經濟聯合,也可以政治聯合。
“中華經濟聯合體”的成功構建可以擔負部分“政治聯合體”的職能,也為“中華政治聯合體”的實現提供有益經驗和條件。“中華經濟聯合體”的運行可採取“全體一致”規則。頂層機構設計中要有獨立、權威的立法、行政、司法體系。設置類似歐盟的相對獨立的較為完整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成立“中華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中華經濟聯合體”的各項立法,“中華經濟合作委員會”具有“中華經濟聯合體”的執行功能,設置“中華合議法院”作為解決“中華經濟聯合體”間各項爭端的司法機構,該體系的設計可採取較之歐盟更為寬鬆的模式。
建立“兩岸和平統一綜合性框架”
未來一段時期內,大陸對台工作將是一個轉型升級的過程,側重點是強化政策的針對性與外溢效果,通過政策組合的調整,恢復和鞏固台灣島內的國家統一自生能力,促使島內民意和政局朝有利於統一的方向發展。同時,大陸在兩岸關係第二階段要為第三階段兩岸“談統一”預作準備和鋪墊。第三階段需要構建具有更高權益彈性的兩岸統一制度,權益彈性越大,意味著國家制度的包容性越強、化解國家內部矛盾和衝突的概率越大、國家系統的穩定性越高。
構建具有更高權益彈性的兩岸統一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兩岸和平統一綜合性框架”。具體內容包括:⑴兩岸和平統一思想體系——構建“兩岸命運共同體”理論;⑵兩岸政治關係安排——構建“兩岸一中共識”;⑶兩岸經濟一體化——構建“中華經濟聯合體”;⑷兩岸社會交流與融合——構建“兩岸特色社會共同體”;⑸兩岸文化交融共生——構建“21世紀中華新文化”;⑹兩岸軍事互信合作——構建“兩岸合作防禦體系”;⑺台灣涉外事務制度安排——構建“一中框架”下的主權安排。
落實具有更高權益彈性的兩岸統一制度需要台灣島內具有國家統一自生能力,即三個層級的系統要素之間形成指向國家統一的有力的正回饋。按照複雜性思維的國家演化理論,國家系統自組織運行的核心是回饋機制。一旦兩個變數之間形成正回饋,趨勢化效應就會自我增強,形成推動系統演進的內生動力。這樣的回饋機制在系統內外無處不在,並互相影響,不斷發生非線性作用。對國家系統演化而言,有三組回饋機制最為重要:國家系統與國際大系統之間的回饋、政權子系統之間的回饋、政權內部的回饋。這三組回饋機制均指向國家統一,則兩岸關係朝和平統一演化就具備了深層次的內生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