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7日電/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16日對外公布,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精神,海南省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不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該規定自4月15日起執行。
按照相關規定,海南省繳存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應提供家庭在不動產登記部門及房管部門的現有住房登記記錄。繳存職工家庭無現有住房登記記錄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執行首套住房貸款政策,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
繳存職工家庭有一套現有住房登記記錄,或有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購買用於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執行二套住房貸款政策,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繳存職工家庭有兩套現有住房登記記錄,或已有兩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的,執行第三套住房貸款政策,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承諾辦理制,繳存職工應按照真實情況簽署《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承諾書》,所提供材料和信息均應真實。凡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一經查實,列入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
海南限購限貸,這時買房注意啥?
1、合同中約定好相關事宜
買房簽訂定金合同或購房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好,如若因限購限貸政策,導致買房人失去了購房資格或者買房首付比例提高,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拿回已經支付了的購房款、定金等。
因限購導致買房人失去買房資格,屬於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而因限貸,導致買房人需要多繳納首付,其不屬於不可抗力。也就是說,如果因為限購限貸,買房人要多繳納首付但仍有買房資格,是不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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