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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
中評社北京5月20日電(作者 汪毅夫)這是一個民間習慣:土地轉讓,讓方應將該地塊相關的文書轉給受方;若屬土地的二次、多次轉讓,則須將上一次、上幾次的相關文書一並轉給受方,以免土地轉讓的權益(包括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處分權等)糾紛。
上一次、上幾次的相關文書,俗稱“上手契”(閩南語讀“頂手契”,上一次、上幾次經手的文書也)。
我有台灣彰化吳姓某家家藏的兩種“上手契”之複制件。
第一種是“業主世襲侯施”發給“莊佃”的“執照”(圖一)。
“執照”鈐有“世襲靖海侯施”、“靖海侯委辦南北勛業莊務總理京需督墾蔡世澤記”兩方大印,發照時間是嘉慶二十五年(1820)二月二十二日。
吾友鄧孔昭教授《施琅其人二三事》(收《台灣歷史研究》第一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無意否定施琅的歷史貢獻,但客觀“歷數施琅的不是”,其中包括“侵占台灣民眾的田產”。
從1820年“世襲靖海侯施”頒給“莊佃”的“執照”看,施琅身後124年,其侵占的田產作為“勛業”尚在“世襲”。鄧孔昭教授所言,信不誣也。
第二種是“台灣布政使”發給的土地“丈單”(圖二),發給時間是光緒十五年(1889)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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