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五月,北京回應陳水扁“總統”“五二○就職演說”,亦曾宣稱:“一個中國原則,見之於台灣當局多年來的有關規定和政策文件,不是我們單方面強加給台灣的。”從而可見,大陸方面不就是暗示了可以接受:台灣方面以“中華民國憲法”所定的“一中架構”作為表述立場的依據嗎?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於一九四七年,其時大陸與台灣都在“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之中。“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一九九三年作出“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指出:此規定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憲法”增修條文於一九九一年五月公布,依其第十一條規定,將“中華民國”疆域分稱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立法院”據此制定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開宗明義於第一條訂稱:“國家統一前……特製訂本條例”:第二條則將“大陸地區”之定義,指係“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由上觀之,“中華民國總統”負有莊嚴的“憲法”義務,接受這般“中華民國”版本”的“一個中國”概念架構,根本不存在所謂“投降”、“陷阱”或“被併吞”的問題。這不正是蔡英文所一再宣稱要“維持”的“現狀”嗎?
在兩岸互動場合,不管各自主觀上願不願意,都不可避免地,必須找出一個最大公約數的立場表述方式。否則豈非永無交集,甚至又要倒退回到舊時“漢賊不兩立”的年代,而台灣又要為“凱子外交”、“軍備競賽”付出龐大的國家資源嗎?總之,“九二共識”並無損台方的尊嚴與利益。民主進步黨執政當局何妨修正在野心態,由蔡英文作出明智而友善的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