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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讀者所提供罰款信息。 |
中評社香港6月8日電/據荷蘭《華僑新天地》微信公眾號報道,日前,荷蘭《華僑新天地》報道了華人在Maassluis小鎮因深夜抓捕大閘蟹而導致當地居民不滿,警察在收到居民的投訴以後已開始對這一事件進行調查,在讀者中引起很大反響。
不少讀者反映曾因抓捕大閘蟹而被警察警告甚至被罰款,有位讀者說當時警察說這是違法的,讓他們將抓獲的2桶大閘蟹放回水里,以為就此了事了。誰知幾個月後兩人分別收到2千歐的罰款單,還要留案底5年,因為觸犯了法律。他們希望在此提醒華人們,千萬別去抓蟹了。最嚴重的是因此留下犯罪記錄,將為自己未來的工作和事業帶來很大影響。
只不過是在河邊抓了一些老外眼中的“害蟲”居然會因此觸犯法律?因為幾只蟹就要收如此高額的罰款?《華僑新天地》小編覺得挺不可思議的,於是請這位讀者發來罰款單看一下。果然罰款高達2千歐,而且是兩個當事人每人一張2千歐罰款單。在荷蘭,是否允許個人私自在內河水域抓捕螃蟹呢?這和在河里抓魚有什麼區別?《華僑新天地》小編為此特地查閱了相關法律資料。
荷蘭現行的《漁業法》(de Visserijwet)是在1963年訂立的,在這個法律的副本中,將在內陸水域生存的龍蝦和中華絨螯蟹(大閘蟹的學名)歸類在了魚類之中。雖然它們不屬於受保護的瀕危動物物種,但是私人捕撈大閘蟹是受到特定限制的。
荷蘭《漁業法》第一章第四條說,荷蘭的“內陸水域”也包括私人領地內的水域。使用籃筐或者盆子、漁網等工具從這些水域抓捕淡水龍蝦或者大閘蟹,均屬於“捕魚”的範疇,而對“捕魚”這一舉動,《漁業法》里寫有嚴格的規定,必須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能進行。
華人抓蟹特別內行,甚至可以不用工具,赤手空拳抓捕大閘蟹。可是荷蘭的法律偏偏不存在有機可乘的漏洞——《漁業法》第一章第三條就說:“從水中以捕魚工具抓捕魚或者以其他種種方式將魚從水中抓走”,都屬於捕魚的範疇。所以,空手抓螃蟹,自然也屬於捕魚行為了。
既然抓蟹屬於捕魚,那麼荷蘭對捕魚有哪些相關規定呢?《漁業法》第23章里規定,抓捕者必須自己手上持有抓捕龍蝦與螃蟹的執照,或者已經得到擁有抓捕龍蝦與螃蟹執照者的書面同意。使用職業性捕撈工具抓捕龍蝦或螃蟹的時候,還得得到內陸水域捕魚管理局(Kamer voor de Binnenvisserij)的批准。
從歐洲範圍看,由於大閘蟹被定位在“令人擔憂的外來入侵物種”名單里,所以,個人擁有、運輸、買賣大閘蟹都是不允許的。但是出於防止大閘蟹肆意繁衍的考慮,在特定環境下可以進行大閘蟹的交易,比如在將大閘蟹當成食品出口的前提條件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