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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專論:如何才能解決一帶一路的爭端
http://www.CRNTT.com   2017-06-15 00:12:40


 
  “一帶一路”下新型爭端解決規則的構建就必須吸取現有爭端解決規則的經驗和教訓,努力克服既有的缺點和不足,努力構建一套新型的、能夠為眾多國家所接受的爭端解決規則或體系。香港“一帶一路”國際研究院於2016年10月推出的《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藍皮書就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嘗試。

    貫徹“和為貴”的爭端解決思想

  中國文化博大精深,其中“和為貴”的思想就是要人和人之間的各種關係都能夠恰到好處,都能夠調解適當,使彼此都能融洽。在解決“一帶一路”爭端中注入“和為貴”的思想是合適的,體現了平等互利的精神,也利於進一步推動沿線國家的參與和紛爭的解決。

  毫無疑問,為了迅速有效地解決“一帶一路”實施中所產生的爭端,應該由“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共同設立一個新的爭端解決機構。該機構的創新之一就是:除了締約國政府外,企業和個人亦可就與政府的爭端訴諸該機構解決。新的爭端解決機構不僅具有獨立性,而且可以參照WTO設立上訴制度,以確保爭端得以最終解決。這種建議是符合當前發展潮流的,一方面,歐盟在其投資範本和關於跨大西洋夥伴關係談判立場文件都提出上訴機構的構想;另一方面,中國和澳大利亞的自由貿易協定也規定了在適當時候考慮建立上訴機制。

  “一帶一路”戰略是中國走向世界,創造經濟共贏的重要舉措,因此,在爭端處理方面應該關注兩個重點:第一是注重協商、調解、仲裁的明確步驟,鼓勵協商和調解為重,將調解作為獨立和必經程序,當事方在調解階段提交的證據、立場說明或是做出的讓步均不得作為證據在仲裁階段提出;調解員也不得擔任同一案件的仲裁員。為了爭取國際社會的認同和支持,“一帶一路”的調解規則應該採用具有公信力和人們較為熟悉的規則,而採用《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應該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香港是設立爭端解決機構的一個選項

  第二,調解固然是應該首先提倡的爭端解決程序,但若調解不成,仲裁便成為下一步的必然選擇。當今仲裁弊端較多,“一帶一路”下的仲裁也必須考慮適當改良。首先要考慮的是努力克服當今爭端解決耗時過長、費用過高的局面;其次是選用國際上廣為認可的仲裁規則,而《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應該是可行的選擇。必須強調的是,仲裁應遵循透明度原則。2014年4月1日生效的《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規則》以及2015年3月17日開放簽字的《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都表明了增加透明度已成為爭端(尤其是投資爭端)解決的必然趨勢。如果“一帶一路”下的仲裁能夠在這方面做出表率,而且能夠獲得沿線國家同意、率先簽署並通過前述公約,則一定能令有關仲裁程序起到領先作用。

  第三,“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構設在何地,需要慎重考慮。關鍵是選擇大家願意去的地方。香港作為國際大都市,當然是其中的一個選項,但不是必然的選項。香港有其獨特的環境優勢,香港政府也希望將香港打造成國際仲裁中心。但是,在爭取“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構的設立問題上,香港政府必須拿出足夠的誠意和提供令人滿意的支持。香港政府也必須考慮如何說服立法會通過有關財政撥款,否則,有關爭取也只能停留在口頭上,只能令人選擇其他地方。

  (本文作者顧敏康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一帶一路”國際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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