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孫勁表示,中國政府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創造性運用國際條約法處理香港適用和締結條約問題,在以下五個方面具有鮮明特點。
一、從條約適用基本原則看,不是按條約繼承原則處理條約適用特區問題。中國對香港是恢復行使主權,而非主權更替。香港回歸不是中國的領土變更,不產生國家繼承和條約繼承問題。
二、從條約的適用制度看,創立特區適用中國未參加條約的獨特安排。孫勁表示,回歸前夕,中國政府就其不是締約方的條約向相關條約保存機關遞交照會聲明,這些條約繼續適用於特區,並由中央政府承擔條約當事方的國際權利義務,這是條約適用制度的創新。
三、特區締約身份的獨特性。孫勁表示,允許特區作為非主權實體在特定領域單獨締結雙邊條約,並參加不限於主權國家參加的多邊條約。特區作為地方行政區域原本沒有締約權,但根據基本法的授權獲得了特定領域的一定締約權。香港回歸以來,在上述領域締結了大量協定。在多邊條約方面,特區可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參加一些允許非主權實體參加的條約,上述事件都彰顯了兩制的特色,為特區對外交往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極大豐富了條約法中非主權實體的締約權和締約範圍規則。
四、地域適用範圍的特殊性。香港回歸以來的實踐表明,對特區自治範圍事項或經授權的具可自己單獨對外締約的領域,國家締約的雙邊條約原則上不適用於特區。而且除極少數情況下,國家一般沒有在雙邊條約中對不適用於特殊問題作明確規定,也就是說,這裡採取的是與傳統國際法相反的做法。
五、承擔國際權利和義務的方式特殊。孫勁強調,特區不是國際法主體,過去獨立承擔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相關的國際權利和義務最終均由中央政府承擔,但由於中國在特區實行一國兩制,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對於特區以不同身份參加的條約,相關國際權利和義務的承擔方式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