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表示,本案資金流向經查核後,多用現金提款、存款方式製造斷點,以隱匿金流增加追緝的難度,已有隱匿犯罪事證的情形;此外,阿波羅公司在2007、2008年度的帳冊,於蔡正元住處扣得,其餘部分未扣得,蔡稱與他無關、非他管領。
北院審酌這些帳冊,關係著阿波羅公司各款項進出名目及用途,認定蔡正元仍有湮滅此部份證據之虞;蔡正元與本案被告、證人,對於款項的用途、目的、流向等陳述歧異,與他們也多為親屬關係,因此有勾串共犯之虞。
北院談到,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維護以及本案被告所犯金額極钜等情況,衡酌比例原則,如果對蔡正元採行較輕微的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及審判等相關刑事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認定蔡正元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禁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