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監護不力有重大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公安部門調查以及死亡醫學證明,可以認定小文是從4樓房間的陽台墜落身亡的。經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為一室一廳格局,建有一個非封閉式陽台,廁所建在陽台一側。出租屋樓下的下水道正對著房屋的陽台,經測量,該陽台的護欄高度為86.5厘米。小文爸媽確認,他們曾在陽台堆放用於做飯的用具。
法院認為,小文爸媽在深夜將年僅4歲的小文獨自留在家中外出,應當可以預見將小孩單獨留在房間的巨大風險,存在監護不力的重大過錯,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另根據《住宅設計規範》的規定,陽台欄板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米,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米。案涉陽台的欄杆高度僅為86.5厘米,未達到上述規定的1.05米。房東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法院酌定房東對小文父母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計算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合計30萬多元,房東應承擔15%即4.5萬多元。法院結合小文的死亡情況以及房東的賠償能力,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7500元。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東賠償小文父母賠償金4.5萬多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為7500元共5萬多元。判決下達後,雙方均無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父母切勿疏忽大意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熊丹法官稱,近年,小孩被家長獨自留在家裡或者其他場所而發生安全事故引發官司的情況屢有發生。不少家長懷有僥幸心理,以為自己走開一會出去辦事沒關係,卻將自己幼小的孩子陷入了危險甚至死亡的境地。家長應當時時謹慎注意,切勿疏忽大意,對小孩認真盡到監護職責,避免悲劇發生。
(來源: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