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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副所長張冠華(中評社 史聖園攝) |
中評社北京7月29日電(助理記者 史聖園)7月28日,由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主辦、甘肅省法學會承辦、蘭州大學協辦的第六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日在甘肅蘭州開幕。下午,大會就“融合發展與法治基礎”、“兩岸交往與權益保障”兩個具體議題進行了探討。
在第一個議題的討論中,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副所長張冠華指出,促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既有理論意義,又有實踐意義。理論意義上,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是國家統一理論的豐富和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達到“心靈契合”的和平統一”。“融合發展”這一概念將“和平發展”的框架與“國家統一”結合起來了。此外,這對於實踐也具有指導意義, 要求包容性發展取代競爭性發展,實現兩岸包容、普惠、共贏的發展。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馮霞指出,在實踐中,國家應當給予台胞投資者同大陸投資者相等的條件、標準等相關待遇,逐漸摒棄“超國民待遇”等不平衡的待遇模式,從而形成市場的良性競爭、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提高市場活力。同時,應當建立健全台胞投資相關規定,完善權益保護機制,從而更好的吸引台胞來大陸投資。
在“兩岸交往與權益保障”這一話題下,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副教授薛永慧提出了具體建議:“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大陸法院需要在調整衝突規範任意適用的慣習、提升台灣法適用的比率、規範法律依據和衝突規範援引、規範法律選擇證立等方面做出進一步的努力。”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宋錫祥則重點關注台胞投資權益保護。他指出了三點大陸涉台地方投資立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首先,涉台地方立法相對比較陳舊,無法滿足兩岸關係深入發展的需要;其次,早期頒布的地方政府涉台投資規章尚未得到有效更新,修改的力度明顯不足;最後,有些地方立法對於徵收補償的規定不是過於籠統、抽象,就是呈碎片化趨勢。
對此,他提出了四點建議:其一,在考慮與涉台投資地方法規銜接的同時,通過適時修法發揮上位法指導和引領作用。其二,有條件地將《兩岸投保法》的有關條款吸收到國家和地方涉台投資立法之中。其三,地方涉台投資立法在推動和鼓勵大陸經濟轉型升級、優化產業結構上應理應得到充分體現。其四,及時總結涉台投資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經驗,並相互借鑒。
台中律師公會律師劉陽明則對台灣法律青年提出了建議:配合大陸的“一帯一路"、台灣的“新南向"政策,加以深耕學習,從而尋找更多機遇。“相信在未來數十年,於東南亞各國亦將有無限的法律服務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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