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犬只的日常監管,主要涉及公安、畜牧、城管、工商、衛生等多個部門,結果就是“多龍治水、天下大旱”,造成的權力分散,客觀上給監管工作拖了後腿。每當有惡犬傷人事件發生以後,當地往往會採取多部門的聯合專項行動,但是這樣的專項行動一時之效,卻無法保證長期持續的監管到位。狗是人飼養的,狗的主人是人,所以說狗的問題,說到底還是人的問題。城市“限狗令”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在狗主人身上下功夫,要限制狗主人的行為,要讓狗主人承擔必要的經濟甚至治安、刑事責任,讓其為自己的任性養狗行為付出代價,杜絕“限狗令”跑偏。
為此,要減少對口部門、明確監管責任,建立一套成熟而高效的監管體系,讓城市當中的每一條狗從出生到死亡,都被納入嚴格的監管當中,通過犬只免疫、控制犬只繁育,既管好居民家裡的狗,同時也控制好城市街頭的流浪狗,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城市狗患的產生,消除狂犬病對人類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威脅。而現在一些地方政府採取的運動式執法,不過是摁下葫蘆起了瓢,更像是對汹湧民意的一種安撫,並無法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產生實際的幫助,這無疑是值得引起我們的反思,並且在以後的工作中進行積極完善和改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