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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安監總局:個別地區較大事故責任追究未到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8-15 17:22:19


  中評社北京8月15日電/記者從國家安監總局獲悉:國務院安委會巡查組日前反饋第四批巡查情況,通報巡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提出整改意見。

  今年6月至7月,國務院安委會8個巡查組先後進駐內蒙古、上海、湖北、甘肅、海南、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安全生產巡查,發現各地區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監管體系、推進依法治安及重點工作措施落實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

  內蒙古自治區20個安委會成員單位未明文規定安全生產職責;推進依法治安力度不夠,基層執法偏輕偏軟,2016年自治區查處安全隱患問題處罰率僅為4%;執法規範化建設滯後,大部分基層單位未制定執法信息公開制度;道路交通、消防火災等部分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上海市貫徹落實中央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工作力度不夠,具體實施方案尚未出台;未建立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制度;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安全監管機構缺口較大。

  湖北省貫徹落實中央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進展遲緩;一些部門“三定”規定未明確安全監管職責;一些地區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

  甘肅省建築施工、森林防火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及時出台本省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分級標準。

  海南省個別地區安委會成員單位未明確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不完善,未設立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多數地區“十三五”《規劃綱要》和《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中未設置安全生產指標。

  西藏自治區基層執法力量普遍薄弱,74個縣(區)均未設置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多起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未執行到位,事故調查處理時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大部分企業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管控工作。
青海省縣級安全監管機構仍有缺口,基層監管力量薄弱,全省有4個州、20個重點縣(市、區)尚未單設安全監管機構;部分地區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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