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和榮鬆、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造成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後果,破壞了社會秩序,六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此外,被告人和榮鬆在楚雄州南華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的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和榮鬆、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智、和凌波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六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和榮鬆一人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應當數罪並罰。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綜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古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六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
(來源:央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