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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被判入獄。 |
中評社香港8月18日電(記者 莊恭誠)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因2014年衝擊香港特區政府總部一案,早前被裁定非法集會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罪名成立,原審判處社會服務令和緩刑。港府律政司其後不服刑期提出上訴覆核,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昨作出加刑裁決,改判3人即時監禁6至8個月。對於有意見質疑律政司的刑期覆核檢控出於政治目的,律政司發表聲明反駁指,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不可能被質疑,有關指控漠視案件客觀存在的證據。
律政司在聲明中指,香港特區政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但行使該等權利時亦必須尊重法律,不應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而今次案件的3名被告並非因為行使公民自由權利而被定罪,而是因為他們進行抗議時的行為觸犯法律。
聲明內容提到,香港特區的法院一直獨立、公正和專業地處理案件,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就今次案件,法庭是根據於公平審訊中呈堂的證據和適用法律,作出獨立判決,裁定3名被告罪成。聲明指出,根據香港的法律制度,控方和被定罪者均可就刑期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訴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及81B條,在經上訴法庭許可下以覆核申請形式提出,並由上訴法庭處理,但根據該條例第81C條,如被告人已就所判處刑罰的定罪提出上訴,除非該上訴已撤回或獲處置,上訴法庭不得覆核刑罰,而案中3名被告曾一度就裁決提出上訴,但最終他們撤回所有上訴。
律政司認為,上訴法庭於昨日頒布的判詞,釐清了相關法律原則和量刑準則,能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指引。
對於社會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至是政治迫害,律政司在聲明中反駁指,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包括本案在內的刑事案件,而且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不可能被質疑,從判案書的理據可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
律政司還呼籲社會留意法庭在判案書第171段的解說︰“最後,本席重申,答辯人等不能說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當中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非法進入政總前地——一個當時他們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可以進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等也不能說,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份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絶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