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0日電/記者19日從我國首批跨行政區劃法院之一的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審理全市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大氣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法院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聯藝國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未經環境審批、在不符合環保標準的情況下繼續實施污染環境的生產行為。據了解,這是北京法院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首次依職權採取行為保全措施。
2017年6月,北京四中院依法受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訴多彩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該案涉企業生產經營中因噴漆作業產生廢氣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屬新類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受理後,法院向環保部門發出受理公益訴訟告知書,並赴多彩公司生產基地現場勘驗。
早在2016年,北京市大興區環保部門即認定多彩公司存在噴漆廢氣等未經處理直接外排大氣環境以及生產加工基地未辦理環境審批手續等問題,並作出行政處罰。此後,檢察機關兩次現場調查發現,違法行為仍在持續,大氣環境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為保護社會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依據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案件受理後,北京四中院合議庭根據環境鑒定評估意見、法官現場調查情況及公司接受行政處罰後仍持續進行過違法行為等綜合評議,認為環境保護應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等原則。考慮到生態環境一旦受到破壞,具有損害不可逆和難以治理恢復等特點,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裁定該公司涉事生產基地在辦理環境審批手續或向法院提交繼續生產符合環境保護標準,不存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證據之前,禁止從事涉噴漆、焊接及廢氣排放的生產行為。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馬軍認為,禁令的發布將進一步規範涉事企業的行為。一旦發現企業違法恢復生產,司法機關可依據裁定立即予以制止並加以處罰,有效防範當地生態環境再遭破壞。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