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地產協會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康俊亮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是我國首次對房地產領域失信責任主體延伸至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自然人,較民商事立法領域還有擴大,足以看到監管者對失信主體懲戒的決心。
另外,康俊亮認為,此次備忘錄簽署方涉及發改委、央行、住建部等31個部門,其基本涵蓋所有開發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涉及的部門,促使這些部門信息互通,聯合懲戒,加大落地執行力度,基本可以保證懲戒措施落地不留死角。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在37條懲戒措施裡,有多條內容涉及“拿地”和“融資”環節。在拿地階段,限制政府供應的土地取得、限制預售許可證等“五證”的取得、限制重大項目申報的審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和保障資金、禁止作為政采的供應商、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停止執行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資金獲得方面,失信主體將被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的發行,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台等機構,限制註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支持。
此外,還將依法對懲戒對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禁止懲戒對象在法定期限內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將信用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推動各保險機構將懲戒對象的失信記錄作為厘定保險費率的參考。
康俊亮表示,懲戒措施基本上涉及了開發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所有環節,若嚴格執行,企業因通過實施失信行為獲得的收益很難彌補失信懲戒帶來的損失,從而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
康俊亮提醒,必須注意到的是,備忘錄關於失信行為的認定還不是很明確。為了避免備忘錄在實施過程中,因失信行為認定標準不統一,導致懲戒實施主體自由裁量權過大,使處罰力度減小,降低處罰的懲戒作用,主管部門應當盡快明確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