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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張韶涵解約遭前經紀公司狀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8-24 11:14:30


(圖片來源:搜狐娛樂)
  中評社北京8月24日電/據台灣媒體報道,張韶涵因發片進度不如預期要求解約,卻遭前經紀公司青田音樂公司及唱片公司福茂音樂反告求償新台幣3465萬元(折合人民幣約為760萬元),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藝人演藝生涯有限,有權主動終止契約,判決張韶涵僅需返還青田2011年支付給她的演唱獎金新台幣4萬元(折合人民幣約為8千元)。後經上訴,高院二審宣判再加碼,張韶涵必須另賠福茂新台幣63萬元(折合人民幣約為13萬元)服裝造型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張韶涵2002年1月21日與青田音樂文化公司簽約,雙方約定至2006年9月1日錄制10張國語演唱專輯。而到張韶涵2011年10月間公開宣布終止契約,只發行了6張專輯。張韶涵當初認為,有筆酬勞未入帳,決定約滿後離開青田與福茂。

  不過,青田指出,合約有效期應是自動延長至專輯發行完畢,福茂則認為張韶涵有定期領取報酬及車馬費,因此屬於非法終止契約。
張韶涵也反駁,從2002年1月2日到2006年9月1日,這期間她只發行3張專輯,另外第6張專輯和第5張專輯也相隔1年7個月,明顯違反市場慣例,且青田未經她同意,擅自將演藝工作委托給光合作用公司,因此有權解約。

  (來源:搜狐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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