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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得與非藥品同車運輸
9月1日,國家食藥總局官網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監管促進疫苗供應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範第二類疫苗(以下稱疫苗)冷鏈儲存運輸管理。《通知》要求疫苗不得與非藥品同車混合運輸,疫苗銷售應按照生產日期順序發貨,
在疫苗運輸環節,《通知》指出,疫苗不得與非藥品同車混合運輸。如與其他藥品同車混合運輸的,應當在運輸車內分區放置,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確保不因同車混合運輸影響疫苗質量。
疫苗生產企業、配送企業採用航空方式運輸疫苗的,運輸過程必須採用符合疫苗溫度控制要求的冷藏措施,全程記錄運輸溫度數據,並在配送至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前完成航空運輸溫度數據的上傳。
疫苗生產企業可直接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配送疫苗,也可委托具備藥品冷鏈運輸條件的企業配送,疫苗生產企業應當對疫苗配送企業的配送能力進行評估,嚴控配送企業數量。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家疫苗生產企業選取疫苗配送企業不得超過2家,接受委托配送的企業不得再次委托。
為便於配送,可採取幹線運輸+區域倉儲+區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幹線運輸是指疫苗從疫苗生產企業運輸至區域倉儲或直接運輸至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運輸過程。
《通知》要求疫苗生產企業在銷售疫苗時,要按照生產日期的先後順序發貨出庫,對疫苗的有效期要實施預警管理,無法在有效期內配送至接種單位的疫苗不得進入流通環節。疫苗生產、配送企業、倉儲企業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要切實加強疫苗的有效期管理,防止過期疫苗進入使用環節。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