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區城市管理委後,原區市政市容委內設的4個事業單位(防汛辦、節水辦、市容監察所、個體出租管理站)調整為5個,撤銷原市容監察所,新組建西城區停車管理中心,同時新增西城區水務管理中心。但所有編制職數依舊不變,並不增加行政負擔。
此次機構調整後,原發改委的電力、煤炭等行業監管職責劃入新成立的西城區城市管理委,可實現由一個行政管理機關統籌安排能源運行工作,負責煤、電、油、氣等能源的運行監測、協調和供應保障工作,增強了能源運行管理的集中性,有利於加強綜合統籌和協調。
同時,區城市管理委還新增了區商務委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有關監督管理職責,新增了區管道路兩側綠化帶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責,新增了區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綜合協調監管職責,新增了區水務管理的職責。這為加強城市環境建設,強化城市綜合行政管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建設節水型城區夯實了基礎。
城管執法分隊下沉一線街道
在區級城市管理委成立掛牌的同時,西城區城管執法監察局下轄的20個基層城管執法分隊也隨之下沉轉隸至各個街道,接受以街道辦事處行政管理為主、業務上受區城管執法監察局指導和監督的雙重管理,以保障街道履行相應職責。
西城區城管執法體制調整後,區城管執法局作為西城區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仍然負責街道城管執法隊員的執法資格認定、業務培訓與指導、執法監督與案卷審核、裝備配備等工作。各個街道城管執法隊作為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的派出機構,以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的名義進行執法;相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以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名義進行,具體事務則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辦理。
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的直屬執法隊,負責對街道城管執法工作的督查,以及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案件的查處。開展重大執法行動時,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對街道執法隊具有跨區域的調動指揮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