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1日電/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對昌平區政協原副主席張榮祿涉嫌受賄一案做出了判決。張榮祿於去年10月被逮捕。公訴方指控,張榮祿於2006年夏天,利用擔任昌平區市政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昌平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項某的請托,為其在昌平區銷售環衛設備提供幫助。此後,張榮祿接受了項某出資117萬元購買一套兩室一廳的房產,該房產位於朝陽區西大望路珠江帝景小區。
2008年,已經調任昌平區政協副主席職位的張榮祿,又通過時任昌平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蘇某,為項某代理的環衛設備在公開招標中提供幫助。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榮祿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鑒於張榮祿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及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法院近日判處張榮祿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