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4日電/今年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監委報送的對涉嫌貪污的餘某進行調查的《立案審批表》,擺在了區委書記陳瑾的案頭。認真看了幾遍後,她鄭重地簽下自己的姓名。
伴隨這張特殊的《立案審批表》的簽批,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的全國首例留置措施付之實施,成為這一“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要瞬間。
善謀長遠之策,勇於開創新局。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根本目的是為了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著力解決行政監察覆蓋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律與法律銜接不暢等問題,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要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要堅持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擴大監察範圍,整合監察力量,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
黨內監督與國家監督相互統一、同向發力,體現了反腐敗無死角、全覆蓋的要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之意。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
改革大幕,隨即拉開。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閉幕不到半個月,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