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戶外探險運動的安全保障與專業素養的培育,需要更系統、更具針對性的公共投入。“高山探險”和“山地戶外”項目已被列入《全民健身條例》,但現實中,此項運動從組織到開展,再到專業保障,絕大多數還是體現於戶外運動愛好者個人或團體的“自助”,運動的“野游”性質較為突出,應有的公共配套和服務仍嚴重不足。
相較而言,一些國家對於戶外運動的推廣、監管、培訓、救援等都有相應的規範和資金支持。如美國在戶外運動較多的山地,還配備有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為探險者提供便利,以降低運動的風險性。換個角度看,其實也就是把公共救援的投入前移,分配到戶外運動的前期培訓和過程中的安全保障上去,而我國目前仍主要是在救援方面發力。
登高望遠、探險,是人性使然。社會對“高山探險”和“山地戶外”運動的熱情只會繼續增強。基於此,對於屢屢引發安全事件的戶外探險運動,當前更多需要的還是規範式的“疏堵結合”。疏是從社會層面給予這項運動更多的專業支撐,如不少事件中都有大學生的身影,不妨在大學開設相應的專業課程和應急培訓等;堵則是從法律上加強權利與義務的界定,對肆意違規的“野爬”,該處理則處理。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