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日電/ 最近,“深圳賽龍突死之謎”引發廣泛關注。文中稱,因共青城政府一系列行為,導致賽龍資金鏈斷裂,企業陷入困境,創始人被逮捕。隨後,共青城發表文章予以反駁,認為賽龍本身經營有巨大問題,創始人亦存在行為不端,在當地政府幫助無果後陷入困境。
事實真相還未水落石出,現在斷言各方責任過失如何,自然為時尚早。但此事引發的關注,恐怕並不僅在一城一市一企一人之境遇,而是因其中政企關係究竟有何問題,其關鍵矛盾源於何處,雙方正常聯繫到底應該如何。這些牽涉的面其實非常之廣,問題的答案,涉及當前國家經濟改革中的重大乃至核心議題。
由於企業陷入經營困境,地方政府出於經濟上的擔心就對公司進行“強制管理”,這能站得住腳嗎?須知,無論是在一開始招商引資中輕許承諾,或者在接下來以政府身份提供擔保及其他政策優惠,使企業變成政府“附庸”,都是違背政府根本職能,也違背中央一貫要求的,當然也違背了市場化的基本規律。當地方政府自己對企業經營介入過深,把別人的債當成自己的債,把別人的錢當成自己的錢,企業將難以作為企業好好運營,風險與日俱增,而政府同樣將自己置於危險境地。
政府與企業之間,還有一層金融機構相聯繫。而所謂地方債風險的關鍵,本就是地方政府不應以自己的信用擔保建立相關金融平台。企業經營如何、信用如何,是金融機構放貸的評判標準。但當地方政府涉入過深,很容易在開頭忽視風險盲目放貸,而後來仍舊忽視風險盲目抽貸。若金融機構成為政府“下屬”,極易放大本身的風險,也放大企業和政府的風險,從而加大系統性風險的產生。
若地方政府想要完成一系列對企業的掌控,就難免會在司法系統、財政系統內不斷各種上下其手,將中央的財政款項通過企業的名義隨意“調撥”,將已經明確的法律法規變成自己完成“小目標”的隨意手段。即使微觀企業和個人違法犯規,仍然需要用合法程序來進行解決,給社會公平正義的示範。如若不能如此,又怎可能有市場秩序?更不要說,當一地政府中某些人權力過大,私心膨脹,甚至上欺瞞中央、下糊弄百姓,各種尋租、腐敗必然出現,不但侵犯個人權益,也實際上侵犯國家權益。
儘管中央三令五申要降低企業制度性成本,要為企業投資和正常運營創造良好環境,要簡政放權,儘管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但有些地方依然看重GDP數字,進而想通過插手企業實現政績目標,甚至暗度陳倉、以權謀私。在接下來的結構性改革過程中,如何協調政企關係的矛盾就成為重點。過去,我們談市場要發揮基礎性作用,後來講要發揮決定性作用,同時強調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但是如果地方政府不尊重基本的市場規律,那就不是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反而變成瞎發揮、亂發揮,變成破壞市場秩序、破壞社會公平,這是違背中央精神的。
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因此,有必要以法律法規為准繩,以保持社會公平以及市場秩序為目標,做到政商交往公私分明,政企關係界限分明,地方政府不要為了GDP就總想著親自上陣,而應充分理解“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意義,進而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經濟生態和社會生態。(來源:環球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