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日電/在西安,在市內開車時不禮讓行人、直接駛過斑馬線,除了要被扣分罰款外,還可能被“抄告單位”。
據《西安晚報》報道,在西安市,市級機關公務員私家車,所有公務車、公交車、出租車如在斑馬線前不禮讓行人,將被抄告到當事人所在單位,並督促相關單位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或內部處罰。該市有關部門還定期匯總數據,組織媒體進行刊發,適時曝光各單位“車不讓人”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因此,對機動車不禮讓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扣分等處罰,並沒有什麼不妥。
問題是,將這種違法行為“抄告單位”尚欠妥當。
或許在執法者看來,治亂必須用重典。斑馬線前不禮讓行人“積習難改”,通過“抄告單位”,對違法司機們採取批評教育和內部處罰措施,板子打得更疼。而怕在單位內部丟面子的心態,也會讓司機們戰戰兢兢,不敢逾越“雷池”。
可翻看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哪一個條載明,交通違法可以“抄告單位”。對於權力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
可能有人覺得,作為職能部門,“抄告單位”不過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一種形式罷了。但實質卻是,這種做法決非輕描淡寫的告知,而是假借單位之手予以“重罰”。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隱性處罰”,讓當事人付出的違法成本過大。
何況,此舉也涉嫌違反“一事不二罰”的行政法原則。《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在實踐中,違法處罰的種類,並不局限於“罰款”一種,只要是行政處罰,都不能反覆“加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