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修改,劍指何處?一句話:盡最大努力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決不讓腐敗分子在經濟上撈到好處。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主要適用於兩類案件
2012年,刑事訴訟法在修改時, 首次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不能參加到正常的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可向法院申請沒收其違法
所得。
但在司法實踐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是很少的。除了要滿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條件外,這種情形主要適用於兩類案件: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為此,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違法所得的概念進行界定,明確了認定犯罪事實、申請沒收的財產與犯罪事實關聯性的證明標準,還對沒收程序、法律文書格式及送達方式作出規定,以期規範、推進這項“特殊程序”的適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林維認為,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涉及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詳盡細致的規定,尤其是明確了這一程序適用的範圍,解決了最根本的適用前提問題,對於最大限度地實現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功能具有重要意義。總體上,該規定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範圍的規定,既秉持了保障該特殊程序的立法宗旨,又能夠有效避免該特殊程序被濫用,兼顧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利的保障。
都有哪些違法所得沒收的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