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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連山又上了環保頭條 這次依舊是負面 
http://www.CRNTT.com   2017-12-25 10:12:17


 
  新聞刊發當天,中鋁公司對此作了回應,稱蘭鋁在2015年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企業對廢陰極炭進行處置,2015年以後全部在廠區專庫內存放。上次遭舉報後,蘭鋁已按照甘肅省環保廳的要求,對第三方企業的周邊場所進行清理,媒體此次報道的內容均為上次處置過程中的場景。

  不過,無論媒體報道的內容是新的發現,還是如中鋁回應所稱的“舊聞”,無論第一責任人是蘭鋁或所謂的第三方,從雙方的表達看,廢陰極炭曾被簡單掩埋堆放在黃河上游的荒山溝里是明確的事實。

  2017年9月11日,環保志願者在平安鎮崗子村山神溝鐵路橋附近拍攝的一處廢陰極炭塊體量巨大的堆點。

  2017年12月10日,環保志願者在同一地點拍攝的照片,志願者現場尋找了幾個點,清理覆土,發現看似已經處理好了的覆土下面,掩埋有廢陰極炭塊。

  有危害環境的行為,就應該接受一定的處罰。那麼,蘭鋁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可能要接受哪些處罰呢?

  首先是刑事責任。《刑法》中明確規定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等一系列行為,將構成《刑法》第338條的嚴重污染情節;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蘭鋁是否負有刑事責任,還需要進一步進行調查判斷。

  其次是行政處罰。《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或“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應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今年九月,甘肅省環保廳對蘭鋁作出了罰款十萬元的決定,應當就是依據上述條款進行了頂格處罰。

  第三是限期改正。蘭鋁和相關企業應當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改正,也就是相關新聞中提及的對山神溝、撒拉溝多處堆放點進行清理,並將廢陰極炭和接觸土壤專門儲存的措施。

  稍微清除表面的覆土,都能找到覆土下的廢陰極炭塊

  困難

  從上面三個步驟看到,危廢的處置和處罰其實是有章可循的。但在落實對生態環境的修復和進一步追責的過程中,卻困難重重。

  的確,對生態環境損害的追責中,權利人、責任人和受損情況往往很難明確界定,現《刑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政策體系也缺乏全面的規定,實際執行中會遭遇許多難題。

  尤其是對那些疏於管理的荒山、荒地,表面看沒什麼直接產出的沙漠、鹽碱地等,難度更甚。試想,在騰格里沙漠污染、湖州大銀山掩埋死豬事件,以及這次的蘭鋁荒山溝堆放廢陰極炭事件中,如果不是“無主”的沙漠荒山,相關企業能這麼肆無忌憚嗎?

  另一個橫亘在眼前的問題是,現行法律法規中對生態環境污染賠償、補償、罰款等綜合經濟處罰的標準是偏低的。

  蘭鋁事件中,針對當時明確的1700噸廢棄物,甘肅省環保廳在九月份作出的罰款決定是10萬元。這是什麼概念,也就是說每噸的處罰只有60元;而另一則新聞中,蘭鋁相關負責人承認規範處置的成本是每噸4800元,還不含運費。也就是說罰款和處罰成本之前,相差了80倍或800萬元的絕對差價。

  類似的事件,美國是怎麼處理的呢?2010年,美國發生了英國石油公司墨西哥灣鑽井平台石油洩漏事故,三個月內共洩漏原油約319萬桶,污染1500公里的海灘和2500平方公里海面。英國石油公司為此事故,支出了共計約520億美元,是其上年淨利潤的兩倍。

  同年7月,我國福建省上杭縣紫金山(金)銅礦先後兩次發生銅酸水洩漏事故,共洩漏污水9600噸,造成汀江重大污染。同年9月,紫金礦業旗下另一公司廣東省信宜市銀岩錫礦發生尾礦潰壩事故,致使22人死亡,1000多戶家庭遭受財產損失,下游交通、水利、農田等遭受不同程度的損毀。但紫金礦業集團為兩起事故承擔的總經濟成本卻不超過10億元,僅占該集團2009年度淨利潤的30%。

  鮮明的對比已經說明一切。中國對污染企業的處罰金額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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