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8日電(記者 張心怡)27日下午三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全票通過《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
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三項決定:
一、批准2017年1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合作安排》,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
二、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設立及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批准。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依照內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實施管轄,並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口岸綜合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上述機構及其人員不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以外區域執法。
三、西九龍站口岸啟用後,對《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國務院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示,建設廣深港高鐵並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全國高鐵網絡的互聯互通,有利於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往來和經貿活動,有利於深化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之間的互利合作,有利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對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充分發揮高鐵高速高效優勢,使廣大乘客充分享受快捷便利的服務,確保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在廣深港高鐵香港特別行政區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設立內地口岸區,專門用於高鐵乘客及其隨身物品和行李的通關查驗,是必要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內地派駐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內,不同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區實施的情況;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和費用由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機構簽訂合同做出規定,符合《基本法》第7條關於特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