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6日電/銀監會近日制定《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實施有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的質效。《辦法》明確了單家銀行對單個企業/集團的授信總量上限,進一步規範銀行同業業務,有助於引導銀行將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特別是改變授信過程中“搭便車”“壘大戶”等現象,提高中小企業信貸可獲得性,改善信貸資源配置效率。
《辦法》包括六章45條以及六個附件,明確了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規定了風險暴露計算範圍和方法,從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內部限額、信息系統等方面對商業銀行強化大額風險管控提出具體要求,明確了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
《辦法》還明確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所有授信業務均納入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框架,具體包括六大類:一是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等表內授信業務;二是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業務;三是債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場外衍生工具、證券融資交易;五是擔保、承諾等表外業務;六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信用風險由商業銀行承擔的其它業務。
《辦法》設定了幾項監管指標:第一,對於非同業單一客戶,《辦法》重申了《商業銀行法》貸款不超過資本10%的要求,同時規定包括貸款在內的所有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15%。第二,對於非同業關聯客戶,《辦法》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20%。非同業關聯客戶包括集團客戶和經濟依存客戶。第三,對於同業客戶,《辦法》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監管要求,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25%。考慮到部分銀行同業風險暴露超過了《辦法》規定的監管標準,《辦法》對同業客戶風險暴露設置了3年過渡期。商業銀行可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業務模式、分散同業資產、擴展客戶群體,而無需簡單壓降同業業務總體規模。
(來源:中國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