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與日本簽訂的“漁業協議”
“台日漁業協議”是2013年4月10日,台灣和日本雙方以民間交流協會的名義簽訂的。2012年日本所謂“購島”事件引發釣魚島危機後,日方主動向台灣提出舉行新一輪漁業會談,並快速簽約。
該協議海域超過了日本主張的中間線,向中間線以西延伸了10海里~20海里,面積約為6190平方公里,給了日本海上保安廳突破中間線執法的借口。日方在協議中還明確規定不允許台灣漁船進入釣魚島12海里以內的領海範圍。
根據所謂的《日台漁業協議》,台灣漁船可在先島群島北側的釣魚島附近海域作業。2013年5月29日,日本水產廳卻在先島群島南側的專屬經濟區內,以非法作業為由,當場抓扣了作業的台灣漁船“益升12號”,逮捕了船長柯清國。
按照傳統的主權觀,國家主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對領土範圍內一切人、物和事件具有排他性的管轄權,不容他國干涉(即領土管轄權);二是國家對領土範圍內的一切土地、財富、自然資源具有擁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權利,不容他國侵犯(即資源所有權)。
由此可以看出。能簽漁業協議的必須是國際法承認的具備主權的國家。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台灣無大陸中央政府或法律的特別授權,不具備簽署漁業協議的主體資格。日本對此進行處分是在侵犯中國的主權,違法且無效。
在釣魚島海域己被大陸有效管控,對在該海域作業的中國漁船形成有效保護的今天,仍有必要通過立法宣布“台日漁業協議”無效。以此正告世界:未經大陸中央政府同意或授權,一切和台灣當局或台灣地區民間組織簽訂的涉及領土管轄權和資源所有權的協議均是非法的,無效的。為“強勢統一”優化國際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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