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海口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海口市合格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目錄》。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上道路行駛。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行駛證並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地方根據當地的特點,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會更加到位。在國家層面沒有這方面專門立法的情況下,這對於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具有積極意義。”黃海波說。
實現電動自行車源頭管理
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到,明確標準是對於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首要任務。
黃海波注意到,各地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相關材料,證明電動車符合規定條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才會當場予以登記,並發放電動自行車登記證和號牌,“也就是說,符合合格標準的,才會給上牌。”
“長期以來,電動自行車的上牌工作推行得並不是很順利,究其原因,在於大量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存在,導致上牌有一些難度。因此,對於電動自行車的管理,首先要明確標準,確定什麼樣的電動車是合法的,然後才是在生產、銷售、登記管理等各個環節進行嚴格執法。”黃海波說。
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員夏學民認為,應當加快對1999年頒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進行修訂,修訂後的國家標準應該改為強制標準,主要強制內容應該包括最高車速、制動性能、阻燃性能、充電配套裝置等。
“例如,在對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進行修訂時,應將配套電動車充電樁納入其中,規定其技術性能、充電容量、充電時間、具有自動斷電保護裝置。而且,在人群密集居住區,規定設置標準、安全充電樁系統,要像對待電動汽車充電站一樣同等重視電動自行車充電樁建設。”夏學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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