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8日電/記者從中國民航局獲悉,修訂後的《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將於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實施,規定進一步放寬國有和非國有主體投資民航業準入標準,鼓勵、支持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並引導、規範民航企業之間的投資行為,以促進民用航空業快速健康發展。
新華社報道,民航局政策法規司司長顏明池表示,從法律層級角度上講,此次修訂是把2016年民航局發佈的《關於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民用機場的有關政策,從規章層面予以落實。
本次規定進一步放開了行業內各主體之間的投資限制,全面放開了通用機場和行業其他主體之間的相互投資限制;一定程度放開了運輸機場及保障企業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全貨運航空公司的投資限制;縮減了與其他民航企業相互投資有限制的運輸機場數量等。通過明確採用負面清單模式,除明確規定的公共航空運輸、民用運輸機場、空中交通管制系統、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等方面有投資限制外,國內各類主體投資民航其他領域和項目,均無投資準入限制。
此外,基於民航行業關乎國家安全的特殊性,對國內投資需要特別管理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保持國有控股或者國有相對控股,其中,國有相對控股應當由單一國有投資主體及其控股企業相對控股。同時,納入民航發展規劃的樞紐機場以及具有戰略意義的民用運輸機場應當保持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或者國有相對控股。採用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投資建設或運營民用運輸機場的,應當同時符合國家有關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規定。
民航局已發佈公告明確了國內投資民航業需要特別管理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樞紐機場和戰略機場名單:運輸企業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樞紐機場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民用運輸機場以及深圳、廈門、大連、桂林、青島、溫州、寧波、三亞八個城市的民用運輸機場;戰略機場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內民用運輸機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