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在其他警員協助下,終於成功制服黃家駒,把他帶上警車,警員以襲警罪拘捕他。警誡之下,黃稱:“啲人出嚟我就出嚟,當時好亂,好多人,之後我就俾你拉咗”。
控方表示,黃家駒與人群在砵蘭街和上海街中間集結,霸佔馬路,阻礙警員恢復馬路暢通,又襲擊警員,黃與其他集結分子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警員何奕衡被診斷出尾骨、臀部、右足踝及右第五蹠骨觸痛,前後獲得130日病假,判傷為1%永久傷殘。
梁天琦黃台仰同被控煽惑暴動
控罪指,各被告於2016年2月8日至9日,在旺角砵蘭街、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參與非法暴動,其中梁天琦被指連同黃台仰,在旺角非法煽惑砵蘭街在場人士參與暴動。除梁天琦、黃家駒認罪外,其餘4名被告則否認全部控罪。
基於控辯雙方不反對傳媒報道,法官彭寶琴宣佈上述認罪答辯不受上周五法庭所頒下的傳媒禁報道令限制。
暴動罪可囚10年 襲警罪囚半年
根據香港法例,參與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重可判處監禁10年;煽惑參與暴動罪成最重可判監禁7年;非法集結和煽動非法集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5年(簡易程序定罪判監3年);至於襲警罪,《警隊條例》第六十三條訂明:“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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