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在台灣實施的“一國兩制”,肯定是台灣版的“一國兩制”,這是新生事物,在過程中要不斷探索、豐富和發展。據此,我們從台灣本土的歷史中汲取經驗。回首台灣歷史,在大清治下的兩百年間,兩岸就是實施“一國兩制”,因為漢人在內地福建是可自由買賣土地,在台灣是實施漢人只准租但不准購買原住民土地的制度,因為中央要保障原住民生計及其土地所有權。
陳長文律師稱“兩制是例外”。陳君可能有所不知,“兩制”在歷史上並非例外,有時甚至是常態,大清在“我國”各地就是實施“一國兩制”,例如在內地是實施經由科舉考試而直接派任官員治理的行省制度,在蒙古實行保留蒙古王公貴族世襲的盟旗制,在西藏實行農奴的政教合一制,但就全國而言,則是以“大清”為核心中國國家一體化的國族教化。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近代西方地跨亞歐非長達六百年的奧斯曼土耳其帝國。
陳長文律師更稱,“一國兩制”(或“良制一國”)“是要讓所有的中華民族同胞,透過和平理性的態度追求國家統一在較成熟、良善的單一制度上。”昔日李登輝搞《國家統一綱領》,不也言明兩岸要在和平理性的方式下建立自由均富的共識,以重建統一的中國。二者論述何其相似?都是先將自己說成是“和平性”,接著就是不提“較成熟、良善的單一制度”和“自由與均富”的定義具體指標,都是以遙不可及的抽象美麗之語,具體否定現實兩岸統一可行的“一國兩制”。故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生前在其《回憶錄》中,對台灣的《國家統一綱領》就抨擊稱,他(李登輝)“是蓄意地把兩岸鎖定在一個從此難以銜接的位置上。”
再者,陳長文律師亦曾為文強調將“良制”視為統一的前提,但迄今亦未見陳君詮釋其所提“良制”的具體內涵,總不能以抽象的所謂“良制”否定在香港、澳門已具體實踐的“一國兩制”模式。何況實踐證明,就總體宏觀而言,“一國兩制”在港、澳已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就,故以“一國兩制”實踐和平統一,解決台灣問題,是完全可行的。
事實上,近代東西方迄今所實施的任何政治制度,都是與時俱進因地制宜的實踐成果。因此,在方法上,“一國兩制”可說是當今新時代實踐兩岸和平統一的最佳方案;自廣義的國族制高點俯瞰,“一國兩制”就是解決兩岸歷史遺留問題一國下的“良制”。
(中評社特約作者戚嘉林,台灣中國統一聯盟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