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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表示,沒有以侮辱死人罪來論該案?好奇怪。(照片:李茂生臉書) |
中評社台北3月6日電/桃園大溪慈湖蔣介石靈柩遭潑漆,桃園地檢署依毀損、公然侮辱公眾紀念處所等罪嫌偵辦,目前有6名涉案人交保。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29日在臉書發文表示,為什麼沒有人以侮辱死人罪來論該案?好奇怪。
刑法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對於己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許多網友留言表示意見,李茂生也一一回應。有網友說“老蔣還活在很多人心中,用侮辱死人罪才是侮辱”,李茂生則回答“我問的是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
也有網友說“油漆沒有觸及屍體,所以沒有汙辱到死人”油漆沒有觸及屍體,所以沒有汙辱到死人,李茂生則反問“公然侮辱的行為需要觸及身體嗎?”
網友還熱烈討論該用哪一條判刑,指出要用刑法246還是247 條,刑度會差很多。並有網友說“棺材固定擺設於該處,且那個棺材就是整個紀念處所所在紀念的東西,根本就是整個紀念處所的核心,應屬處所的一部,不然去媽祖廟潑媽祖漆說我不是針對媽祖廟是針對媽祖,所以不構成侮辱壇廟,顯然怪怪的?”
刑法第246條(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