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6日電/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5日裁定,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應為福島核電站洩漏事故承擔責任,須向110名原告賠償總計大約1.1億日元(約合655萬元人民幣)。這是日本政府因福島輻射洩漏領取的第三份賠償判決。
這110人原先居住在福島縣、茨城縣等地,福島第一核電站輻射洩漏事故迫使他們到京都府避難。他們主張,作為核電站運營商,東電在可以預見海嘯危害的情況下沒有採取任何有效防範措施,日本政府沒有勒令東電整改。
原告方共計174人,向日本政府和東電索賠8億4660萬日元(5041萬元人民幣),折合每名原告約550萬日元(33萬元人民幣)。其中64名原告的索賠請求沒有獲得法院支持,原告律師團說,這些人將提起上訴。
法官淺見宣義說:“政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預見海嘯的發生,沒有向東電下令應對(海嘯)構成違法。”“即便原居住地不在政府避難指令範圍內,個人依據當時狀況選擇自主避難是人之常情,有合理性。”
宣判後,原告律師團在京都地方法院前拉出“部分勝訴”“第三次認定政府責任”條幅,眾多在法院外等候的支持者一齊鼓掌慶祝。
日本原子能規制廳和東電15日說,將仔細研究判決,隨後決定對策。
日本復興廳統計顯示,2011年“3·11”大地震和海嘯發生7年後,仍有大約7.3萬人無家可歸。
《每日新聞》報道,大約1.2萬避難者就輻射洩漏事故起訴政府和東電,相關訴訟約30起。在京都地方法院之前,群馬縣前橋地方法院、福島地方法院先後在去年3月、10月對日本政府作出賠償判決。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