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4日電/近日,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方案》也提出了地方機構改革時間表,要求所有地方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那麼,國稅地稅合併有何好處?恒大研究院宏觀經濟高級研究員羅志恒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整體來看,國稅地稅合併將降低制度成本,包括降低企業納稅成本、降低國地稅之間的協調成本以提高稅收徵收效率,有利於稅收征管統一維護各地區企業的公平競爭。
羅志恒表示,國稅地稅合併後,地方財政數據造假的可能性將下降。以前,地方稅務局僅僅在業務上歸屬國家稅務總局指導,但人事等由同級政府決定,所以地方政府為了政績的需要,既有對地稅、非稅收入造假的動機,又有可能。當國稅地稅合併後,徵稅權一定程度上收,財政稅收數據造假的難度提高。
國稅地稅合併後如何劃分職責和設置機構呢?國家稅務總局揚州稅務幹部學院原副院長塗龍力認為,分稅制的核心是以稅種歸屬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收入,徵收機構設置是組織稅收收入一種模式,稅種歸屬與機構設置之間並無內在必然的邏輯聯繫。1994年選擇分設兩套徵收機構是當時國情決定的。
塗龍力表示,國稅地稅合併後如何設置機構順利承擔兩大職責是一難點,必須釐清兩個問題:首先,非稅收入征管職責範圍界定。目前,地稅機關尚未承擔全部非稅收入的征管責任,如果全部承擔,這將是一項繁重而複雜的協調與征管職責,難以操作,至少應當分步推進;其次,如何設置執法機構,大概有三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按徵收與撿查兩大職能設置徵收局和稽查局(名稱待定)。二是按稅收收入屬性設置中央徵收局(中央稅與共享稅)與地方徵收局(地方稅與非稅收收入)名稱待定。三是按徵收對象性質設置稅收徵收局與非稅徵收局(名稱待定)。無論那種模式均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
(來源:證券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