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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個人信息即使不構成犯罪也處罰
http://www.CRNTT.com   2018-04-07 10:07:13


 

  公安機關開展現場檢查,應當製作檢查記錄,並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負責人或者網絡安全管理人員簽名。被檢查對象負責人或者網絡安全管理人員對檢查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允許其作出說明;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開展遠程檢測,應當製作並留存檢查記錄,並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網絡安全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遠程檢測的,應當一並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個人信息洩露即處罰

  《規定》提出,公安機關在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網絡安全法予以處罰,即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中,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安機關也要依法處罰,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經營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或者在提供的互聯網服務中設置惡意程序的,以及拒不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等情形,都要依法處罰。

  同時,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把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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