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網站上的視頻均截取自《生活啟示錄》,平均每集時長較長,不能構成對原作品的合理使用。被告亦沒有證據證明網絡用戶上傳的行為得到原告合法授權,因此,網絡用戶上傳涉案視頻向公眾傳播的行為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自認其對於所有視頻僅人工審核能否播放,對於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構成幫助侵權。
在被告已停止侵權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B站對本案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並對二審法院陳述其有專人對包括“電視劇相關”區在內的用戶上傳內容進行審核,只因“審核人員版權意識不強、不會注意到涉案視頻”,不具有主觀過錯,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二審法院認為,B站的審核重點主要為是否涉黃涉暴,但其實際具有相應的審核能力,遂維持原判。
“這就是現在網絡上二次創作活躍帶來的新問題。”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黃榮楠說,個人以學習研究為目的,對影視作品進行剪輯和再創作,不會侵犯著作權。一旦上傳到商業網站,即使上傳者本人沒有從中獲利,也可能被認為網站借此擴大影響,從中獲益,就有可能構成侵權。
徐飛認為,“同人作品”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要看具體情況,“不能僅看作品中使用的是原著小說中的人物名字,還要綜合考慮故事情節等內容。”
受保護的是創意的表現形式
和發生在商標、計算機軟件設計等領域的侵權行為相比,想要認定一件文化產品侵權,需考慮的因素更多,判斷也更複雜。這是為什麼每次曝出某作家或某作品抄襲後,網友們都能吵上一番:“既然是創意,為什麼你想得到,他就想不到?”
徐飛曾遇到過這樣一起案子。原告設計了一個字體,認為被告抄襲了其作品中的“禾”字。原告設計的“禾”字,上半部分看起來像一片葉子,下半部分像根須扎根於大地,“乍一看,這兩個字體確實非常像,從時間上來說也是原告設計在先,按照一般人的看法確有抄襲嫌疑。”但徐飛仔細分析發現,在象形字中,“禾”字的造型與原告的設計頗為類似,顯然不能認為被告沒有機會接觸到象形字。刨去這部分,剩下的細枝末節雖有一兩處雷同,但只能認為是借鑒,構不成抄襲。
“很多人對著作權保護存在誤解,文化產品很重要的一點是創意,但創意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受保護的是創意的表現形式。這不僅是我國法律的規定,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徐飛舉例說:網絡遊戲大多具有場景地圖、等級設置、武器裝備等基本元素,如果只是在遊戲中出現這些元素,顯然不能認定為抄襲。
然而,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 《奇跡MU》開發公司訴網頁遊戲《奇跡神話》侵權一案中,法官發現,《奇跡神話》360級之前的全部地圖名稱與《奇跡MU》的相應地圖名稱基本相同;在地圖的俯視圖及場景圖方面,兩者的俯視圖在顔色搭配、顯示的路線圖方面相同或相似;在角色及其技能、武器和裝備、怪物種類方面均基本相同。
“這些具體的設計具有獨創性,且遊戲畫面可以以有形形式複制,這就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奇跡神話》開發公司賠償《奇跡 MU》開發公司經濟損失4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餘元,在宣傳中停止使用容易讓人誤解這兩個遊戲為一家的內容。
“在直播中觀看直播”合法嗎
正如白皮書所言,近年來,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不斷擴大。比如,隨著網絡主播興起,“在直播中觀看直播”成了不少網友觀看直播的新方式。這種直播方式真的合法嗎?
在上海法院之前審理的國內首起電競賽事直播糾紛案中,鬥魚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客戶端旁觀模式截取賽事畫面,同時配以主播點評的方式實時直播涉案賽事。
法院審理認為,鬥魚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損害網絡遊戲直播網站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構成對耀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針對知產審判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上海法院組織召開“體育賽事直播法律問題研討會”等全國性專業研討會,邀請資深法官、高校學者、其他政府部門專家等開展研討交流,共同為相關案件的審理提供指引。
(來源:解放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