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9日電/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條件與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一致;體現外資由參轉控,將名稱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改為《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證監會正式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資辦法》)。
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3月9日開始,證監會在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就《外資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來自11家單位(國內外金融機構5家、行業組織3家、政府機構2家、律師事務所1家)、5名個人的52條反饋意見。總體看來,各方均建議盡快出台《外資辦法》,讓對外開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機構先進經驗,引入專業能力,引入良性競爭,提升服務水平,推動證券行業穩步健康發展。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證監會認真梳理研究,采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相應修改完善《外資辦法》。
《外資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
一是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條件與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一致;體現外資由參轉控,將名稱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改為《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二是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允許新設合資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初始業務範圍需與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的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三是統一外資持有上市和非上市兩類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調整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須為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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