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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法律尊嚴不容挑戰
http://www.CRNTT.com   2018-05-13 10:56:07


 
  現在,廖英強的違法事實既已查明,投資者有理由向其提出索賠。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廖英強操縱證券市場受到證監會處罰,其違法事實已經坐實,受損失的投資者完全可以向他提起索賠訴訟。

  當然,由於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台,目前投資者向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人進行索賠還面臨一定的困難,這暴露了中國證券市場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存在不足。此次證監會發言人在談話中表示,將積極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出台。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對於上市公司“造假上市”等違規違法行為的懲處,已經具有了較為健全的機制,特別是投資者賠償制度已經基本落實,這使得上市公司造假行為大為減少。如果操縱證券市場的賠償制度也能盡快建立起來,違法者操縱市場的行為一旦被查處,罰沒和接踵而至的索賠將使違法者面臨傾家蕩產的結局。在這種機制下,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當能大幅減少,投資者利益可望得到更好保護。

  一個違法人員在受到處罰後公然挑釁法律尊嚴,是壞事也是“好事”。此事提醒我們,儘管近年來證監會推行了強監管政策,加大了市場監管和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但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仍有不足,特別是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仍有不給力、不到位之處。有關方面應當以查處廖英強案為契機,大力完善配套法律和措施,讓遵紀守法成為證券市場上每個市場主體的自覺行動,令違法者寸步難行,使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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