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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5月15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馬英九被控洩密案,今天大逆轉,由一審無罪改判有罪,處4月徒刑。承審合議庭表示,本案並未涉及院際糾紛,非屬行使院際調解權,馬洩密事證明確,改判有罪。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今天上午10時宣判,審判長江振義表示,馬英九將黃世銘告知的偵查秘密、個人資料、通訊監察資料轉告江宜樺、羅智強,洩密事證明確。且依馬英九、黃世銘等人說詞,馬英九當時明知案件仍在偵查中且屬刑事不法,而江宜樺等人也證稱當晚討論後結論是不干涉、不指導,更可見馬英九並未行使院際調解權。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此外,馬英九在同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馬英九主張,當時是“立法院長”、在野黨“立院”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集體關說司法,“總統”依“憲法”執行職務。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也認為構成洩密,但馬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有阻卻違法事由,不罰,判決無罪。
江振義說,依馬英九、黃世銘等人說詞,馬英九當時明知案件仍在偵查中且屬刑事不法,而江宜樺等人也作證稱當晚討論後結論是不干涉、不指導,同樣證明馬英九明知案件尚未偵結。
江振義指出,黃世銘交付的“專案報告一”涉及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涉嫌教唆偽證、司法官關說案,也包括前法官陳榮和等件,內容無關五院職掌。
江振義表示,司法關說案若涉及刑事不法,有檢察官可偵辦處理,若涉及行政不法,也有“監察院”、檢察官評鑑制度可處理,況且柯建銘、王金平遭特偵組懷疑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的部分,也屬“國會”倫理、自治,非司法得越俎代庖,並不屬院際糾紛。
至於馬英九被控在2013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高院認為,事證不足,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洩密部分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論處4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折算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