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林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吳飛案中,我們根據《業務工作流程細則(實行)》規定,嚴格執行留置措施的報批程序,每個環節都嚴格按照程序規定辦理,取得了1+1>2的效果。”李紅山介紹。
“N”則是對重點環節的規範。海南省堅持既管全面又抓重點,圍繞措施採取、證據收集、文書起草、工作銜接等審查調查環節,配套制定了17項規範。
著眼於運用監察法規定的12項調查措施,制定《執紀監督工作暫行辦法》《問題線索初核了結審核會商暫行規定》等8項內部運行制度,實行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前後台”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日常監督,執紀審查實行一案一指定、一案一授權,由案件監督管理室統一調度,案件審理部門審核把關,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為市縣(區)紀檢監察機關用活用好12種調查措施提供了內部運轉規範。
針對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的規避審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處置問題線索等問題,出台《談話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等措施規範,從源頭上堵住監督執紀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漏洞,推動實現紀檢監察機關內部案管、監督、調查、審理各環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防控監督執紀風險點,提高工作質量。
圍繞監察機關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的要求和標準,出台《職務犯罪案件證據審查認定規則》等證據指引,規範監察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監察機關調查人員須嚴格依照規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著眼於審查調查實踐,綜合考慮執紀執法的不同側重,制定《常用文書樣式目錄》,全面規範審查調查常用文書,對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指定管轄、措施運用等9類103種常用文書進行規範。
“程序要與實體並重,在線索處置、審查調查措施採取、證據規則使用等關鍵環節,明確紀檢監察工作的‘權力清單’,立起規矩、劃出紅線,規範內部管理,加強自我監督,努力把風險降到最低。”海南省紀委監委調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