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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
http://www.CRNTT.com   2018-05-25 11:59:47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應遵循法律體系內在規律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首先是道德、價值體系,其與法律規範體系畢竟存在不同。這意味著,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應當在遵循法律體系內在規律的基礎上,發揮道德對法律的滋養作用。

  應當注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引導功能和法律規範功能之間的協調。法律體系由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構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通過法律概念、法律規則以及法律原則的方式融入法律體系之中。在此過程中,應盡量避免道德宣示型立法。法律規範發揮行為規範或者裁判規範功能,必須以法律規範具有明確性、可行性為前提。道德宣示型立法難以為公民的行動提供準確行為基準,也不能為司法裁判提供明確裁判基準,將導致立法淪為象徵性立法。因此,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必須建立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引導功能和法律的規範功能的統一之上。《規劃》在“加強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立法”方面,明確規定“探索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相關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正是在這一方面的有益探索。

  應當重視權利義務配置和公共政策目標、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間的協調。法律規範通過創設權利、義務的方式影響公民的行動。權利、義務的配置合理與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法律規範能否有效發揮其規範作用。在現實中,法律、法規制定者在配置公民權利、義務之際,存在重視特定政策目標實現,而忽視權利、義務的配置不合理可能誘發一定道德風險的現象。例如,一些徵地補償政策或房地產調控政策,重視的往往是管理性目標的實現,並據此配置公民的權利或義務,由此導致了假離婚或假結婚等現象。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要求立法者或公共政策制定者,必須重視權利義務配置和公共政策目標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間的協調。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具體政策措施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背離,真正實現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設良性互動。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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